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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 | 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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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開除員工 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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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補償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果員工有嚴重的違紀行為,是沒有補償的。現在一般不用“開除”這個詞,普通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補償的,“開除”一定是員工有嚴重的錯誤,沒有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你的描述,目前你已過試用期。所以不適用第一款的規定,剩下五款也不適用於你。所以用人單位不能無補償的單方解僱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你的描述,你單位HR是想用第二款的規定解僱你,但你也說了,並沒有所謂的績效考核。所以不能用你不能勝任工作解僱你。其他兩款規定也不適合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所以,你單位在當前的情況下解僱你是違法的。所以必須支付你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