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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份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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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份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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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身份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在校學生可以與公司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是法律允許的。在校學生只是說明現在勞動者的身份還是一個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是否有合格的勞動技能,尚在訓練中。但是這不是學生不能直接參加勞動的限制條件。在校生已經具備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其在校大學生的身份也非《勞動法》規定排除適用的物件。如果雙方在協商一致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籤訂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在校生去用人單位工作也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與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學生的身份就發生了變化,就不能再認為勞動者是一個學生,而應當將該學生視為公司的正式成員,簽約人也要依法享受公司員工的權利,履行公司員工的義務。

1、在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特徵的,可以認定為僱傭關係。

2、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於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

3、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係及勞動關係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

4、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

5、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不同:

(1)就業協議由三方當事人簽訂,而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當事人簽訂;

(2)在校應屆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尚未畢業,還仍然是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籤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3)就業協議僅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即將形成勞動關係及形成勞動關係後,雙方應當履行的基本權利義務進行的約定和確認,不具備勞動法要求勞動合同必須包括的合同條款。

對於在校生進行就業問題,只要是在校生不是未成年人那麼可以以勞動者的身份和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約。並且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對其的相關待遇承諾,如果不與其簽署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相關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