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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日期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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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日期寫法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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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日期給篡改

  一,勞動合同日期被篡改,對方也只能改一份,不會同時改掉兩份,勞動合同原則上是一式兩份的,當事人可以攜帶自己的那一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不成的,還可以起訴。  1,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的規定:  1,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建立後一年內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金。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三,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