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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當商標註冊人需要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檔案接收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向商標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申請人已經提交註冊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其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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