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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簡易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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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簡易15篇)

合同範本欄目

合夥企業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註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合夥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

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合夥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方式

數額

出資比例(%)

合夥人各自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2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共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合夥企業名稱:×××商務會所

第三條合夥企業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卡*OK包房

第五條合夥企業的出資總額:壹仟萬元人民幣第六條合夥人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一)甲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_____萬元。

(二)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_____萬元。

(三)丙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_____萬元。

(四)丁合夥人姓名:××

合夥人住所:

出資方式:現金,計人民幣_____萬元。

(五)合夥人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付出資。預期無正當理由不繳付出資份額的,按自動放棄本公司的營利分紅。其他合夥人有權利吸收其他人員入夥,並佔原合夥人出資份額比例。出資額沒有實際繳付的,不能算合夥人已經出資。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享有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分擔虧損;

1、本公司按年收入實行分紅,分紅比例以出資份額所佔總註冊資金鐵百分比進行計算,(甲:35%,乙:30%,丙:30%,丁:5%)

2、本公司經營期間,如有虧損事由,即出現債務,由合夥人以出資比例承擔。(即承擔:甲:35%,乙:30%,丙:30%,丁:5%)

(三)有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財產份額和優先購買合夥企業的新增資金,但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

(四)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

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合法企業終止後,依法分得合夥企業的剩餘財產;

(六)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七)合夥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經全體合夥人協商,委託合夥人吳*榮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共1名;

(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三)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對合夥企業事務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第九條合夥人入夥、退夥

(一)合夥企業如有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二)合夥退夥,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並承擔合夥期間的債務,退夥人有權將自己的合夥份額轉讓其他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也有權利在退夥人員退出後追加出資份額。

(三)合夥人擅自退夥後,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四)此條款款詳盡的,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六章執行。

第十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一)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10年,自《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夥企業解散時,依據《合夥企業法》進行清算,清算結事後,編制清算報表;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天內向企業登記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願通過協調、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二)為了能促進員工工作積極性,促使公司經濟效益更突出,儘早為所有股東收回投資本金,公司決定每月拿出總利潤10%作為行政管理獎勵。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人共同協商訂立,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合夥人簽名:身份證號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3

尊敬的________先生:

本人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退出________經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不再參與________的經營管理、分紅等事宜;且對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本人將不再承擔責任。

請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對FF的財務狀況進行清算,以便儘快辦理退夥之相關事宜。

感謝。

宣告人:

日期: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4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宣告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宣告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影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影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5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十)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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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6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每一合夥人已按下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

出資種類

出資額

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閱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宣告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宣告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影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影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__________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7

同立退夥契約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別),住__________市,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夥公司名稱)(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雖然系登記在戊方名下的個人獨資企業,實際上是上述五方共同合夥經營管理的企業,有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述五方簽訂的______協議書為證,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也認定了上述五方建立了合夥關係,共同投資經營____________,五人對____________均享有權利。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戊方不實際出資,所有出資由甲、乙、丙、丁四方承擔,至今甲、乙、丙、丁四方已在____________實際投資達______元(其中甲方______元、乙方______元、丙方______元、丁方______元)。由於戊方將五方共同合夥的企業登記在自己名下引起矛盾,戊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起訴甲乙丙丁四方,導致五方合夥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下去,戊方提出退出合夥關係。茲為就因合夥人______(戊方)意欲另圖事業,宣告退夥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達成如下退夥契約條件,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五方合夥經營的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茲經五方協商同意戊方______退出合夥。

第二條 戊方退出合夥的時間為本協議生效之日。之前由戊方經營管理____________(公司名)產生的債務包括所欠貨款及拖欠各機構的稅費 由戊方承擔,之後由甲乙丙丁繼續經營管理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與戊方再無關係。

第三條 本協議生效後____________由甲乙丙丁四方繼續經營,____________所有財產及債權歸甲乙丙丁四方所有,甲乙丙丁方共同支付戊方退夥補償費用人民幣_______元整。

第四條 本協議簽字時戊方將____________所有證照和印章(包括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稽核證、消防證、衛生許可證和印章等)移交甲乙丙丁四方持有。

第五條 本協議生效後戊方應該立即負責開通____________的網路,並負責向房東變更承租人至_______名下,以便甲乙丙丁四方繼續正常營業。

第六條 本協議生效後戊方負責將____________所有證照包括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稽核證、消防證、衛生許可證等變更為__________名下,由甲乙丙丁四方繼續合夥經營。

第七條 甲乙丙丁四方應支付戊方的退夥補償費用人民幣________元整在簽字時交由中間人________保管,待戊方將____________所有證照包括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稽核證、消防證、衛生許可證等變更為__________名下後,根據甲乙丙丁四方書面授權,中間人方可將該款交付戊方。如果中間人提前未經甲乙丙丁四方書面授權而將該款付給戊方,則由中間人承擔向甲乙丙丁四方立即返還該款的責任。如果因為中間人提前將該款付給戊方導致戊方不辦理證照過戶手續給甲乙丙丁四方造成損失的,中間人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本條經中間人在本協議書上簽字後即對中間人和各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條款

1.如果甲乙丙丁四方未按時將戊方退夥補償款交予中間人保管,則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果退夥之前由戊方經營管理____________產生的債務包括所欠貨款及拖欠各機構的稅費戊方未付清從而導致甲乙丙丁四方被迫支付該類款項的,由戊方向甲乙丙丁四方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戊方未按照約定將____________所有證照和印章(包括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稽核證、消防證、衛生許可證和印章等)移交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影響____________正常經營引起的所有損失由戊方承擔,每逾期一天戊方應該向甲乙丙丁四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

4.如果戊方未按照約定立即開通____________的網路,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為每天________元,從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的______天開始計算;

5.如果戊方未向房東變更承租人至__________名下從而影響正常經營的,戊方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為每天 元,從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的_____天開始計算;

6.如果戊方未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將____________所有證照包括營業執照、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安全稽核證、消防證、衛生許可證等變更為__________名下,戊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標準為由於不及時過戶導致____________遭受的全部損失,或者按照每天______元標準向甲乙丙丁四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丁、戊 五方各持一份,一份交相關機構備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約各方簽字(加手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間人簽字(加手指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8

轉讓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受讓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_共同出資,合夥經營。甲方出資額為_____幣______萬元,佔企業全部財產的_____%。甲方願意將其在“企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___幣________萬元的價格將其佔“企業”的財產份額的`___%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或現金支付)的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將上述款項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財產份額擁有所有權及完全處分權,保證在財產份額上未設定抵押、質押,保證財產份額未被查封,保證財產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則,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轉讓的效力

自本協議書項下的轉讓完成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及相關的權益,並與其他合夥人共同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_____市公證處公證。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財產份額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__________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協議書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分會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雙方應於本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_______市公證處各執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9

甲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乙方:

委託代理人:

通訊地址:

電話: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美容美髮店事務。

第二條 合夥企業概況

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方式

1、甲方:出資額為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

2、乙方:出資額為______元,以現金方式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出資期限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註冊資本驗證後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七條 合夥企業登記

全體合夥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檔案、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會計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九條 盈餘分配

1、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餘分配以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 債務承擔

1、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2、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第十一條 委託執行人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方(一名或數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執行人的職責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3、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4、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方案;

5、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

9、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三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2、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3、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4、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夥人入夥及合夥人的退夥;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

10、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入夥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4、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可以退夥的情形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八條 當然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九條 除名退夥的情形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條 退夥程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並簽訂書面協議;

2、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4、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資的轉讓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4、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後的盈餘,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卹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餘,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違反本合同關於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五條 宣告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宣告和保證:

1、合夥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並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夥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夥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夥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二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分會在_____進行仲裁;

□向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三十二條 補充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份,______市公證處留存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_______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注:選擇其中之一):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以上普通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夥人: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夥人 :_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萬元,以_______(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並按如下程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八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一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該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___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持_____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_____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1

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合夥人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同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本合同企業稅後利潤提取1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提取10%公益金(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的福利),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如企業虧損亦按投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七條入夥、退夥、轉讓

(一)入夥

1.新人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入夥合同。

訂立入夥合同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除入夥同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入夥的新合夥人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合夥人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合同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合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合同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未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都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合夥人以為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合同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2.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15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3.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

4.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有權查閱賬簿。

5.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6.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合同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7.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改變合夥企業名稱,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其他財產權利,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合夥企業因出現下列情形解散:

1.當合夥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合夥合同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合夥企業解散。

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並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清算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欹後l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債務,返還企業的出資的順序進行清償。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合同第六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5.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企業債務,返還企業的出資的順序進行清償。

清算時合夥企業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合同第六條的辦法辦理。

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逾期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

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監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雕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遇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夥人共同協商另訂補充條款,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且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3.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4.各合夥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l)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6.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期_______年。

7.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約的,本合同自然終止。

合夥人: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月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2

合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餘 合股人按上列 名目 次第填寫)

第一條 簽署本 條約的 目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股 運營 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運營 名目和 範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股 限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法、 限期

(一) 合股人______(姓名)以______ 方法出資,計 群眾幣__________元。

( 其餘 合股人同上 次第列出)

(二)各 合股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從前交齊。

(三)本 合股出資 總計 群眾幣______元。

合股 時期各 合股人的出資為共有 財富,不得 隨便 懇求 朋分。

合股 停止後,各 合股人的出資仍為 小我私家 一切,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紅利 分派與 債權 負擔 合股各方 配合 運營、 配合 休息,共擔 危險,共負盈虧。

(一) 紅利 分派: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 根據,按比例 分派。

(二) 債權 負擔: 合股 債權先以 合股 財富 歸還, 合股 財富 不敷 了債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 根據,按比例 負擔。

( 提醒: 紅利 分派與 債權 負擔 能夠 商定按各 合股人各自投資 大概 均勻 分派。

未 商定 分管比例的,由各 合股人按投資 分管。

任何一方對外 歸還後, 另外一方 該當按比例在10日 外向對方 了債 本人應 承擔的 部門。

)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 讓渡

(一)入夥。

1.新 合股人入夥, 必需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2. 認可並 簽訂本 合股 和談;

3.除入夥 和談 還有 商定外,入夥的新 合股人與原 合股人享有 劃一 權益, 負擔 劃一 義務。

入夥的新 合股人對入夥前 合股企業的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二)退夥。

1. 志願退夥。

合股的 運營 限期內,有 以下 情況之 臨時, 合股人 能夠退夥:

① 合股 和談 商定的退夥事由 呈現;

②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退夥;

③ 發作 合股人難以 持續 參與 合股企業的事由。

合股 和談未 商定 合股企業的 運營 限期的, 合股人在不給 合股企業 事件 施行 形成 倒黴影響的 狀況下, 能夠退夥,但 該當 提早30日 告訴 其餘 合股人。

合股人 私自退夥給 合股 形成 喪失的, 該當 補償 喪失。

2. 固然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 固然退夥:

① 滅亡 大概被依法 宣佈 滅亡;

②被依法 宣佈為無民事 舉動 才能人;

③ 小我私家 損失償債 才能;

④被 群眾法院 強迫 施行在 合股企業中的 區域性 財富份額。

以 下情形的退夥以 實踐 發作之日為退夥 見效日。

3. 革職退夥。

合股人有 以下 情況之一的,經 其餘 合股人 分歧 贊成, 能夠 決定將其 革職:

①未 實行出資 任務;

②因 成心或 嚴重 不對給 合股企業 形成 喪失;

③ 施行 合股企業 事件時有不 合理 舉動;

④ 合股 和談 商定的 其餘事由。

對 合股人的 革職 決定 該當書面 告訴被 革職人。

被 革職人自接到 革職 告訴之日起, 革職 見效,被 革職人退夥。

被 革職人對 革職 決定有 貳言的, 能夠在接到 革職 告訴之日起30日內,向 群眾法院 告狀。

合股人退夥後, 其餘 合股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 合股企業的 財富 情況 停止結算。

(三)出資的 讓渡。

許可 合股人 讓渡其在 合股中的 區域性或 部門 財富份額,向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 讓渡時,須經 其餘 合股人 分歧 贊成。

在 劃一 前提下, 合股人有優先受讓權。

如向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 讓渡,第三人應按入夥 看待, 不然以退夥 看待 讓渡人。

合股人 之外的第三人受讓 合股企業 財富份額的,經 修正 合股 和談即成為 合股企業的 合股人。

第八條 合股 賣力人及 合股 事件 施行

(一) 部分 合股人 配合 施行 合股企業 事件。

( 合用於 範圍小的 合股企業)

(二) 合股 和談 商定或 部分 合股人 決議, 拜託______________為 合股 賣力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 展開 營業,訂立 條約;

2.對 合股 奇蹟 停止 一樣平常 辦理;

3. 出賣 合股的 產物( 貨色)、購進 經常使用 貨色;

4. 付出 合股 債權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股人的 權益和 任務

(一) 合股人的 權益:

1. 合股人享有 合股 事件的 運營權、 決議權和 監視權, 合股的 運營 舉動由 合股人 配合 決議, 不管出資 幾, 每一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股人享有 合股 長處的 分派權;

3. 合股人 分派 合股 長處應以出資額比例 大概按 條約的 商定 停止, 合股 運營 積聚的 財富歸 合股人共有;

4. 合股人有退夥的 權益。

(二) 合股人的 任務:

1. 根據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保護 合股 財富的 同一;

2. 分管 合股的 運營 喪失的 債權;

3.為 合股 債權 負擔連帶 義務。

第十條 制止 舉動

(一)未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制止任何 合股人 擅自以 合股名義 停止 營業 舉動;

不然,其 營業 得到 長處歸 合股, 釀成的 喪失按 實踐 喪失 停止 補償。

(二) 制止 合股人 到場 運營與本 合股 合作的 營業;

(三)除 合股 和談 還有 商定 大概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外, 合股人不得同本 合股 停止 買賣。

(四) 合股人不得 處置 損傷本 合股企業 長處的 舉動。

第十一條 合股 停業的 持續

(一)在 個體 合股人退夥的 狀況下, 其他 合股人有權 持續以原企業 稱號 持續 運營原企業 營業, 也能夠 挑選、 吸取新的 合股人入夥 運營。

(二)在 合股人 滅亡或被 宣佈 滅亡的 狀況下,依 滅亡 合股人的 擔當人的 挑選,既 能夠 加入 擔當人應 擔當的 財富份額, 其餘 合股人 持續 運營;

也可 按照 合股 和談的 商定 大概經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採取 擔當 報酬新的 合股人 持續 運營。

第十二條 合股的 停止和 清理

(一) 合股因 以下 情況 閉幕:

1. 合股 限期屆滿;

2. 部分 合股人 贊成 停止 合股 干係;

3.已不 具有法定 合股人數;

4. 合股 事件 實現或 不克不及 實現;

5.被依法 打消;

6. 呈現 法令、行政 法例 劃定的 合股企業 閉幕的 其餘 緣故原由。

(二) 合股的 清理:

1. 合股 閉幕後 該當 停止 清理,並 告訴 債務人。

2. 清理人由 部分 合股人 擔當或經 部分 合股人過 對摺 贊成,自 合股企業 閉幕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 合股人或 拜託第三人, 擔當 清理人。

15日內未 肯定 清理人的, 合股人 大概 其餘 短長 干係人 能夠 請求 群眾法院指定 清理人。

3. 合股 財富在 付出 清理 用度後,按 以下 次第 了債: 合股所欠招用的職工 人為和 休息保險 用度;

合股所欠稅款;

合股的 債權;

返還 合股人的出資。

4. 了債後 若有 盈餘,則按本 和談第六條第一款的 法子 停止 分派。

5. 清理時 合股有 吃虧, 合股 財富 不敷 了債的 部門,依本 和談第六條第二款的 法子 打點。

各 合股人 答允擔 有限連帶 了債 義務, 合股人 因為 負擔連帶 義務,所 了債數額 超越其 該當 負擔的數額時,有權向 其餘 合股人追償。

第十三條 守約 義務

(一) 合股人未 定期 交納或未繳足出資的, 該當 補償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的 喪失;

假如 過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 處置。

(二) 合股人未經 其餘 合股人 分歧 贊成而 讓渡其 財富份額的, 假如 其餘 合股人 不肯 採取受讓 報酬新的 合股人,可按退夥 處置, 讓渡人應 補償 其餘 合股人 因而而 釀成的 喪失。

(三) 合股人 擅自以其在 合股企業中的 財富份額出質的,其 舉動 有效, 大概作為退夥 處置;

由此給 其餘 合股 天然成 喪失的, 負擔 補償 義務。

(四) 合股人 嚴峻 違背本 和談、或因 嚴重 不對或 違背《 合股企業法》而 招致 合股企業 閉幕的, 該當對 其餘 合股人 負擔 補償 義務。

(五) 合股人 違背第九條 劃定,應按 合股 實踐 喪失 補償。

勸止不聽者可由 部分 合股人 決議 革職。

第十四條 爭議的 處理

各方當事人在 實行本 條約 過程當中 發作爭議時, 該當 商議 處理;

商議 不克不及 處理的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其餘

(一)經 商議 分歧, 合股人 能夠 修正本 和談或對未盡 事件 停止 彌補;

彌補、 修正內容與本 和談相 牴觸的,以 彌補、 修正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 條約是本 條約的 構成 部門。

(三)本 條約一式______份, 合股人各執一份,送 登出 構造存檔一份。

(四)本 條約經 部分 合股人 署名或 蓋印後 見效。

合股人( 具名):

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律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股人( 具名):

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德律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其餘 合股人如上)

簽約 工夫: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約 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3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合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茲有三人, 為經營 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合夥宗旨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以及工商登記

1、合夥期期限:合夥關係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 年 月 日終止。

2、工商登記:

第四條出資

1、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佔 。

2、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加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 日內,按原始所佔股權的比例追加出資數額。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4、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5、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6、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7、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有限購買的權利。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

(1 )以個人佔有合夥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3)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賬,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4)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賬目進行稽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2、債務承擔:

3、(1 )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 為據,按比例承擔。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不分擔清償義務(或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1 )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1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3)退夥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4)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5)為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6)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進行清算。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 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採取 勞動報酬的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主管財務的合夥人應在每月 日至 日將上個月的賬簿交與其餘合夥人共同查閱。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自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同行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一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1 )合夥期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1 )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 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柒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股權比例承擔。

第十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 月 日開始,至同年 年 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賬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稅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影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影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想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賬戶,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務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第十一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三名合夥人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三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 各存一份

合夥人: 合夥人: 合夥人:

日期: 日期: 日期: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4

__________(有限合夥)

合夥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有限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__

第六條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

第三章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範圍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者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

第九條合夥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

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名稱

第十條合夥企業由__和__;共2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合夥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合夥性質、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交付期限如下:

(1)合夥人姓名/名稱:__

合夥性質: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__萬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貨幣

交付期限:__年__月__日

(2)合夥人姓名/名稱:__

合夥性質: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__萬元人民幣

出資方式:貨幣

交付期限:__年__月__日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執行事務合夥人獨立決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事宜。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但:由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四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委託1個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五條合夥人對合議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注:此辦法可另作約定)。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八條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由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十九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普通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六條退夥人對基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十三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出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夥企業登出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__份;

合夥人各持1份;合夥企業存檔1份;報登記機關備案1份。

全體合夥人簽字:

__年__月__日

合夥人企業合同協議書樣本15

合夥(合夥人)協議模板

<(2023標準版)

制定合夥企業協議須知

一、為方便企業,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製作了合夥協議參考格式。合夥人可以參照參考格式制定合夥協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合夥協議中必須具備本須知第二條所列的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六)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七)入夥與退夥;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九)違約責任。

三、全體合夥人應當在協議上簽名。

四、合夥協議應提交原件,並應使用A4規格紙列印。

附:《合夥協議》參考格式

合夥協議

<(參考格式)

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合夥人姓名:

第五條合夥人共出資

第六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八條合夥目的:

第九條經營範(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十條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

第十一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十二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並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2、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四條入夥、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

2、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夥企業無法存續、

合夥協議終止,合夥人的合夥關係消滅。

2、企業解散、經營資格終止,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只可從事一些與清算活動相關的活動。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4、清算人主要職責:

①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企業登出登記。

第十六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全體合夥人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