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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死亡賠賠償金怎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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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租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第四條領取撫卹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
(一)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領取撫卹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卹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卹金。
第六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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