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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利息做賬是怎麼規定的

社保糾紛 閱讀(1.16W)

社保實際上一直就是國家強制要求的,如果是非正式員工,個人的話就需要交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但是一般正式員工的話社保就包含的內容比較多了,有些時候如果公司沒有及時的繳納社保的話,再補交的話涉及的費用就比較多了。而且普通公民實際上對於多餘出來的這一部分就存在,社保補繳利息做賬是怎麼規定的這種疑問。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社保補繳利息做賬是怎麼規定的

一、社保補繳利息做賬是怎麼規定的?

社保費不會產生利息,而是滯納金。因此,對企業來說,屬於營業外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提供資產擔保或者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征求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意見後予以批准,可以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應當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保險費滯納金與稅款滯納金一樣,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本身屬於與企業日常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損失,按會計準則,應該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歸集核算。

二、不繳納社保的隱患

經常有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減少麻煩、應員工要求等各種原因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在當時,用人單位覺得很好。但是,現在員工的法律意識都提高了,勞動監察的力度也加大了。我最近辦理的幾個案件均是由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繳納社會保險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而且這類案件的特性在於一旦員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必然敗訴,不同案件的不同之處僅是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大小而已。

具體來說,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如下隱患: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援11個月。

2、補繳勞動保險,並承擔補繳滯納金。

3、賠償失業保險金。

4、在員工辭職的情況下仍被判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即視為已經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如果員工病了,可以向單位主張醫保本應承擔的費用。

6、如果女員工生孩子了,會主張生育保險應報銷的醫療費及生育津貼。如果該職工為晚育,則生育津貼的數額將達近兩萬元。

7、如果員工發生了工傷,員工會向單位主張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涉及的金額也相當大。目前工亡的賠償金為近40萬(不包括供養親屬撫卹金)。

8、可能面臨勞動監察部門及社保部門的罰款。

從以上諸種後果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為了省一時的小利可能會付出更高額的代價。一旦發生了工傷,動輒需要幾十萬乃至上百萬,有一些規模小的用人單位很可能因為一起事故而經營不下去。因此,敬告各用人單位,從保護單位利益的角度考慮,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首先我國公民一定要知道,針對社保補繳利息做賬是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其實本身不能說社保補繳是存在利息的,社會保險費不會產生利息,而是向企業或者個人徵收的滯納金。滯納金在做賬的時候一般都會併入社會保險基金,而且對於企業來說,社保的滯納金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