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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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