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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麼?

勞動爭議 閱讀(7.4K)

一、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麼?

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麼?

一般情況是不可以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既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一方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另一方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應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該法確定了勞動合同履行地管轄優先原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爭議解決途徑

“一調一裁兩審”: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小編為你做的介紹,關於“勞動爭議可以約定仲裁地麼?”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瞭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一旦發生了勞動爭議,僱傭雙方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仲裁,也可以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地提出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可以受理。另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雙方一個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一個在合同履行地提出,那麼合同履行地優先。雙方是不可以自行約定仲裁地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