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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讓其他人代簽的,須本人親自簽字才有效。【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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