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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工齡被裁員補償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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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工齡被裁員補償方式是怎樣的?

20年工齡被裁員補償方式是怎樣的?

1、20年工齡被裁員補償方式是支付職員20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這些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工齡的計算原則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單位若是經濟不景氣,或者是由於想要轉型等需要裁員的,必須要先制定出補償裁員職工的補償方案,然後才可以落實裁員的工作的。對於單位將沒有過錯的職員開除,但是又不支付賠償金的情形,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員是可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