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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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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有些不法商家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其本意就是希望通過勞動合同能夠制約住員工,這一點本身就違背了勞動合同簽訂的初衷。而且有些勞動合同的主體條款全部都是針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公司本身卻沒有任何要求,這樣的合同根本就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的情況還包括其他,那麼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在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主要指法律規定部分崗位需要勞動者經過專門培訓,並且已經取得資格證書,但是勞動者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書,並且簽訂勞動合同。

(二)行為人負有義務向他方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

如單位虛假承諾優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本身存在疾病,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但並未如實告知的等。

(三)採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逼迫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後續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制定霸王條款,違反勞動安全保護制度。

主要是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職業病等,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

其中包括約定無償勞動,或者約定鉅額違約金的,來限制勞動者流動的,又或者是約定不對價的競業禁止條件。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形下導致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是以下這幾種情況: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企業與未滿十六週年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約定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損害勞動者正常休息休假;又或者規定合同期內職工不準戀愛、結婚、生育的。

當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向勞動者收取各種費用,如強制收取培訓費、保證金、抵押金等也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可以看出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規定有三種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比如公司在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通過欺詐,趁人之危等各種手段,違背了勞動者本人的真實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種情況就是全部是針對員工的要求,對公司本人沒有要求,這是所謂的霸王條款,屬於無效合同,還有一種當然就是違揹我國法律法規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