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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 閱讀(8.05K)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通常在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時,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終結他們之間的法律關係,那麼在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給勞動者呢,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看協商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由上可知,儘管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2013年7月1日,我國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正式實施。新政最大的亮點是,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並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之後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小編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的解答,如果覺得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會吃虧,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律師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