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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 閱讀(1.54W)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需要賠償,如果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私自離崗,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要賠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