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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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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怎麼寫?

關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但實踐中,有三種確定方式:

1、合同履行地一般以合同約定為準;

2、以勞動者的工作場所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如派遣地;

3、以公司的住所(工商登記地、主要經營地)為勞動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從上訴可知勞動合同履行地便是工作所在地,若發生勞動糾紛可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

二、勞動合同履行要求有哪些?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3、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5、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必備條款,其它事項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條款裡面,往往會寫清合同履行地,這樣發生勞動糾紛可以確定仲裁管轄。履行地就應該是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或者是用人單位所在地。對於履行地,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