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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醫療保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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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醫療保險怎麼處理?

解除勞動合同醫療保險怎麼處理?

1、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尚未就業或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可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2、失業人員參保後,須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停止繳費即停止支付待遇。續繳時必須補繳其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3、失業人員補繳期醫療保險費時(含首次參保未領IC卡人員),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4、參保的失業人員死亡,即終止醫療保險關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如有結餘則併入統籌基金,不予返還個人。

二、辭退員工應注意哪些問題?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反紀律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必須是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反紀律,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反紀律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現實生活當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如果已經進入新的用人單位,那麼直接將相關的關係,手續材料都轉移給新的用人單位即可,新用人單位會為其購買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