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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必須簽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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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必須簽訂嗎?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規定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享有的權利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相應的原則,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某些剛入職的朋友可能會遇到身邊親戚朋友提出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必須簽訂的建議,那麼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是否真的就是求職者的“護身符”,用人單位的“終身包袱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如何解除和變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型別,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必須簽訂嗎,有什麼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

由上文可以看出,簽訂勞動合同法無固定期限必須簽訂的說法並不是一定的,但是勞動者簽訂也是有利於長期穩定就業,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有利於維護經濟利益。但是小編這裡提醒大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無法變更的,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能夠以協商一致,也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