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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拖欠工資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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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拖欠工資的相關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拖欠工資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這一規定的出臺,將大大加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成本。因為,原勞動部《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討欠薪開闢了綠色通道,在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拖欠工資用人單位要受到的處罰

(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對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勞動者還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通過向公司郵寄書面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公司按工齡支付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另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同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用人單位應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這也是勞動者應得的報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有逾期不支付工資的行為,勞動可以向相關的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