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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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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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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檔案為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該檔案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檔案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結合本案的情況,並根據上述法律、檔案規定,王某1984年7月至2007年12月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按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計算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為企業月平均工資。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的工作年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王某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關係跨躍2008年1月1日,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即分段計算。2007年12月31日以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依據為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的相關規定,2008年1月1日以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計算方法的依據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於高收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規定了“雙封頂”。第一,經濟補償基數的“封頂”——以本地區(如: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為標準支付;第二,經濟補償年限的“封頂”——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施行,第二十七條對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計算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