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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多少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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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多少合法?

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金多少合法?

除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培訓費用,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不予支援。

1.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是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也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二、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如果出現了法人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民法典》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三)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規定不但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解散情形,同時對不同解散情形的時間結點也做了明確,例如,單位提前解散的,以“權利機構作出決議解散”的時間為準。

2.另外,《民法典》第七十條還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上述規定,在用人單位因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工資、補償金、社保費等權益進行清算,清算義務人為用人單位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

法律上有規定,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競業限制和違反服務期,並且企業並沒有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的情況下,是不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的,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問題,涉及到法人解散,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