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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固定期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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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無固定期是指什麼?

勞動合同無固定期是指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再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明確規定。考慮到有時是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資金積累,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的情形下, 應當對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出一定的限制。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包括:

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型別的勞動合同,完全基於勞動者自願,這也是勞動合同簽訂時所必須遵循的自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