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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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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講解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該如何賠償的相關問題,請閱讀下文。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怎麼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需要提前30日通知嗎

對於勞動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對於這個問題,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雖然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不代表地方政府也沒有規定。我們要看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在地方的地方政府規定,如果地方政府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提前30天通知的話,在當地的企業就要遵守地方政府的特殊規定,否則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當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要是你對此還有任何的疑問,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提供更加全面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