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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還能回單位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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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還能回單位上班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還能回原單位上班嗎?

可以的,如果原企業同意,而自己又願意回原企業工作,可以回去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法》中所規範的勞動關係,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要件:

1、勞動關係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絡。

2、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係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 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其實,有不少的勞動者在不斷跳槽的這個過程當中,到最後可能還是會發現原先的工作單位才是更適合自己的。不過想要回到原單位上班的話,和原先解除勞動合同的關係是有很大的聯絡的,假如原先就是被公司開除才解除勞動合同的,就算自己想回原單位上班,恐怕公司也不會再聘用了。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何相關的用人單位協商後,可以繼續在這類勞動單位繼續工作。但需要重新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的勞動關係進行相應的保護。如發生勞動糾紛時,需要按照相應的勞動合同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