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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離職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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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離職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誠信是為人處事的根本所在,我們做人做事不管再怎麼圓滑有些最基本的原則問題還是不能夠觸犯的。其實因為生活的壓力或者個人精力還比較充沛的話,我們能夠在不耽誤本工作的情況下到社會中尋找一些其他的兼職,但有些職工做的比較過分的就是直接和其他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可能該職工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未離職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

一、未離職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沒有與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那麼新單位不會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的,而且無法辦理社保,甚至導致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主動離職須提前多少天通知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要注意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出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第三十七條的解除。

實際上,未離職和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到最後職工個人是得不償失,再說新公司知道應聘的職工是這種情形的話,大多數都是會直接辭退的,而且我們在原來的用人單位也並沒有離職就又私自和其他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這是屬於一種撒謊的行為,兩家公司都能夠直接追究該員工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