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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勞動合同簽訂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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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勞動合同簽訂至退休?

什麼情況勞動合同簽訂至退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有利於實現職業長期穩定,鑽研業務技術。

二、什麼情況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包括:

①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廣大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發現有的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的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都是勞動合同,但是在待遇方面還是有一定的差距的,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