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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違法解除賠償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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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違法解除賠償金怎麼算?

勞動合同違法解除賠償金怎麼算?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其中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員工的月工資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最高支付年限不能超過12年。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嗎?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存在過錯行為,給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次性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