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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依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閱讀(2.04W)
用人單位如何依法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員工出現有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紀;
(3)員工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建立兩個勞動關係,並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
(5)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並且,員工出現有以上過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也不用支付補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