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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 閱讀(1.57W)

一、三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三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具體規定是什麼?

女職工處於三期的時候,用人單位不能夠無緣無故的解除她們的勞動合同,但有些用人單位覺得聘請她們的成本太高了,於是就會去主動辭退她們。

如果企業未依法合理解除或協商解除,而是採取強制解除的辦法,可能會面臨以下賠償:

1、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日至恢復日之間的工資損失。

2、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甚至要求支付三期的福利待遇。

需要提醒注意,是否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動權掌握在員工手中,員工極可能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主要是自身經濟利益),比如工作年限長的可能會選擇解除勞動合同,工作年限短的有可能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三期期間法律對女職工有哪些保護?

女職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護,女職工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處於三期的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和待遇。 由於三期期間的女職工具有特殊的生理特徵,有些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或者在女職工懷孕後藉故將其辭退,或者以合同到期為名終止雙方的合同,這些行為實際上是限制了女職工的生育權,其行為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在審理因用人單位不當解除與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則應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工資。

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則應在撤銷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同時,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判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終止之前的工資待遇。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的解除合同時間可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

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對於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將不得懷孕作為合同的條款寫入勞動合同的,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條款,對女職工並無約束力。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允許解除合同的,因為這期間女職工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這是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但是在這期間女職工是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進行協商,各自不損害個人利益即可,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三期被單位非法辭退,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給自己提供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的要求可以結合個人工齡等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