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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生病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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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生病可以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生病可以嗎?

職工生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理得看情況。醫療期滿,不能從事與骯髒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勞動者生病期間,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社保如何轉?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一)解除勞動關係人員應憑《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

(二)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三)解除勞動關係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後應繼續繳費,前後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併計算。

(四)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後,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生病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才可以。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單位要給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由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後,員工可以攜帶該證明和養老保險關係接續卡,到社保部門辦理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