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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失業證就等於解除了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 閱讀(3.35W)

一、 辦了失業證就等於解除了勞動合同嗎?

辦了失業證就等於解除了勞動合同嗎?

辦理了失業證肯定意味著解除了勞動合同,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由原單位辦理相關手續後你方可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到失業證。因此,可以肯定,解除勞動合同在前,取得失業證在後,故取到失業證後自然與原單位就沒有任何關係了。如果重新就業,新的用人單位一旦為你辦理保險關係,失業證就自動失效,同時不再享受失業保障金了。

二、失業金的辦理條件有哪些?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員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後,可以按照社保部門的相關規定來申請失業金,但需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是不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的,並且法律上也規定了必須交納一年的失業保險後才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