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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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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法律中雖然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此時試用期的期限是包括在了勞動合同期限裡面的,而現實中往往也要根據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期限的範圍。那一般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呢?可能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6]5號)對試用期作了如下的定義: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簽訂勞務合同中的試用期限是員工所在單位根據合同年限自行而定。勞動年限為1年以下(含1年)一般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年限為1-3年以下(不含3年),一般試用期為兩個月至三個月;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無固定期年限,國家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您若籤的是三年期合同,只要試用期沒有超過六個月就是合法的。

三、用人單位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的法律風險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勞動合同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此時如果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超過了6個月,則就是違法的。而在6個月之內,雙方實際約定試用期的期限是多少,法律方面是沒有做出干預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