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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店鋪合同到期續簽要不要茶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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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店鋪合同到期續簽要不要茶水費?

如果店鋪合同到期續簽要不要茶水費?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的財產導致他人遭受損失的,構成不當得利。受害人有權要求返還。

一、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優先租賃權,不過,也不排斥優先租賃權。

二、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優先租賃權的,這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三、合同到期後,出租人應保障原承租人優先租賃權的實現。在新的競租者提出新的承租條件後,出租人應先徵求原承租人是否願意接受該新的承租條件,如果承租人接受該承租條件,出租人應將租賃物優先出租給原承租人,只有在原承租人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新的承租條件時,出租人方可將租賃物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四、約定的優先租賃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不過,如果新的承租者是善意承租,優先租賃權不能否定新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只能是追償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

2)在實踐中往往是依據《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處理此種問題的,法官會依據公平原則,決定你是否享受優先承租權。

如果抵押合同簽定在租賃合同之前,則抵押合同具有優先權,抵押權人可以要求你搬出去.此時分2種情況,如果房主事先告訴你房子有抵押,你自認倒黴;如果房主沒有事先告訴你,你可以要求房主賠償你的損失,包括寬頻、電話什麼的沒到期的錢,重新租房的差價等。

法律依據如下:《擔保法》第48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擔保法解釋》第65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如果在之前的合同中表明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茶水費,則應該根據合同實施,如果合同並沒有表明,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些不良房東會以茶水費要挾,如果有急用,可能受害人就同意,但法律上是不允許這樣做的,我們都應該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