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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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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職工單位工作,雙方會簽署一份書面合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雙方不得隨意解除。當然,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工資,或者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職工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且主張經濟補償金。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員工離職企業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的勞動合同法中對經濟補償金做出了明文規定,很多情形下,職工離職都可以拿到經濟補償。根據規定,在領取年限上面,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並且職工的工資過高的,計算基數不得超過當地職工平均月工資的三倍。職工對補償金的數額有異議,可以參考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