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

勞動合同 閱讀(1.04W)

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的情形

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解除前,需要告知勞動者嗎?有什麼期限嗎?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需呀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那麼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

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者無需任何理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告知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瀏覽!


勞動合同無效認定由誰管

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時存在什麼問題

集體勞動合同有哪些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