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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制作的錄音資料,只要採集手段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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