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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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