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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辭退期間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2.3W)

一、違法辭退期間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違法辭退期間的賠償規定是什麼?

違法辭退期間的賠償規定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我們國家所說的違法辭退是沒有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固定程式,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之下,就對於勞動者隨意的進行辭退,辭職的話,是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兩倍來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