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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半年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關係 閱讀(1.32W)
職工半年辭退補償標準
律師解析:1、工作半年以上被辭退,屬於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3、屬於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半年以上的,用人單位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