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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非法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勞動關係 閱讀(2.97W)

一、單位非法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單位非法辭退賠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哪些情況下將員工辭退應當補償?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單位不得在不協商的情況下將其辭退,否則就屬於非法辭退,員工有權主張賠償。這種情況下,單位應當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入職年限五年,則單位賠償十個月的平均工資,單位不給或者少給,員工有仲裁的維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