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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代通知金按什麼標準算?

勞動關係 閱讀(1.65W)

裁員代通知金按什麼標準算?

我們國家對於代通知金方面是有著一定的法律規定的,對於代通知金方面的規定想必大家也肯定非常關心。因為代通知金是非常關心我們的生活的。在裁員的時候一般情況都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那麼裁員代通知金按什麼標準算呢?

一、企業裁員的經濟補償

裁員屬於勞動合同解除的一種方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裁員程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對於裁員代通知金按什麼標準算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法律說明的,我們在裁員的時候支付的代通知金一般情況都是按照上一個月的實際工資來計算,然後給與一個月的工資當做代通知金進行賠償。所以說我們對於這一個方面還是需要多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