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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期間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金嗎?

勞動關係 閱讀(1.54W)

待崗期間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金嗎?

一、待崗期間解除勞動關係有賠償金嗎?

待崗並不是解除勞動關係,待崗期間應當發放生活費,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情況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待崗後,用人單位不能以待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二、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隨著勞動法的不斷普及,勞動者都會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合同期內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續簽,也要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就任何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