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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應該籤什麼合同?

勞動關係 閱讀(2.21W)
實習期間應該籤什麼合同?
律師解析: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一般認為屬於勞務關係,所簽訂的實習協議一般屬於普通民事協議,法律關係受民法調整,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
對於是否要簽訂實習書面協議,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簽訂紙字書面實習協議,實習生可以通過保留工作記錄等方式,留下相關證據。
於實習生個人來說,也需要要求與企業及時簽訂實習協議,防止:某些不良企業在實習期結束後,不給自己出具實習證明類的材料;可以拒絕從事不與自己實習專業不相關事務的有效憑據。
實習協議屬於普通民事合同,實習協議條款中應約定準確,不要有模糊的地方。比如是否寫清了崗位與薪酬、是否實習生和用人單位名稱一致有違約金,是否約定違約金的具體金額。如果有明確的崗位,是否寫清楚崗位的名稱和工作地點。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