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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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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有什麼?

對於已經辭退的員工和即將辭退的員工來說代通知金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東西,因為辭退之後我們就是沒有工作的了,找工作肯定也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對於沒有工作的時候生活就是要依靠代通知金了。那麼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都有什麼?

很多勞動者受到解除勞動合同享受“N 1”的經濟補償模式誤導,認為只要是被用人單位解僱,用人單位均應當在支付經濟補償外再加1個月的代通知金,結果導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

其實,勞動法律、法規中,對代通知金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此,代通知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基於上述三個理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援的。工程公司與劉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明顯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規定條件,因此劉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同時,需要提醒的是: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這裡的“工資”不是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代通知金的三種情形補償情形我們國家是有著相關的明確說明,對於員工生病過著沒有因為工作受傷不能勝任工作不能履行勞動合同這三種情況的時候工作單位是需要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的。所以說代通知金並不是所有辭退員工的情況都需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