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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實習期被辭退合法嗎?

勞動關係 閱讀(2.92W)

一、疫情期間實習期被辭退合法嗎?

疫情期間實習期被辭退合法嗎?

疫情期間實習期被辭退要看辭退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因為疫情相關問題而非勞動者本身問題,是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勞務合同的,或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在實習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況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疫情時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有補嘗麼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在實習期的員工就不是屬於正式的員工;不管是否在疫情期間只要沒有達到錄用的標準就可以被辭退,但如要用人單位以疫情的原因而辭退的話,那麼這種做法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按不同的做法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