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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保報銷比例是怎麼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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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保報銷比例是怎麼計算的?

醫保即社會醫療保險,醫療保險一般由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共同繳納,是為了人民在患病時能夠享有基本的醫療保障而建立的制度,生活中很多人不瞭解相關的醫保政策,不瞭解如何進行醫療報銷,或者認為醫療保險可以抵扣所有的醫療費用的現象很多。本文中將對“北京醫保報銷比例”進行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北京醫保報銷比例

1、補充醫療保險報銷的原則就是社保沒有報銷的那部分再從補充醫療中報銷。比如,門診1800以內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報銷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內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報銷比例以外的部分。

2、補充醫療能報銷多少是根據單位自己選擇而定的,比如,門診單位可以選擇在社保報銷以外在報銷60%、或80%甚至可以選擇90%等等,住院也一樣,可以選擇在申報報銷以後再報銷90%、95%等等,這而比例在投保時進行選擇。

二、北京醫保報銷待遇

1、門急診醫療費用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的以下醫療費用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1)門、急診年度內累計超過130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2)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定額支付2元,其餘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交納,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不再予以支付。參保人員在外地發生低於2元的門、急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2、住院醫療費用

住院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中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5%,在職職工個人負擔高於10%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個人負擔高於3%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3%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在職人員個人負擔6%的部分由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予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部分個人負擔低於6%的,按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急診留觀費用、特殊病門診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腎移植、肝移植、肝腎聯合移植後抗排異治療)按照住院標準執行

三、四類慢性病患者可享2個月長處方報銷

為進一步方便慢性病患者長期用藥,減少開藥次數,對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腦血管病這四類慢性疾病患者,符合病情穩定、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等條件的,衛生計生部門明確社群醫生可以按照慢性病管理的有關要求,開具不超過2個月量的常用藥品。符合上述要求的長處方藥品費用,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而過去,在醫療機構開藥要按照衛生部門的《處方管理辦法規定》執行“急三慢七,10種慢性病最長1個月”的要求。

四、醫療機構上門服務醫療費納入醫保報銷

市衛生計生部門出臺了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的通知,表示可通過巡診等方式開展居家上門醫療服務。

為保障上門巡診工作的順利落實,方便百姓就醫,本市醫保部門明確,居家上門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醫保規定的,由醫保基金予以報銷。同時,對定點醫療機構也提出要求,要為參保人員做好醫療費用結算服務。

五、家庭病床醫療費納入醫保報銷

為讓老年人生活質量更有保障,醫保政策積極鼓勵和支援社群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社群衛生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治療性家庭病床的,按照住院的規定報銷,報銷起付線降低50%,由1300元降低至650元。

另外,治療性家庭病床可以轉往社群衛生機構或大醫院,大醫院也可下轉到家庭病床,實現雙向轉診,並視為連續住院。老年人家庭病床轉出至醫院的,只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線650元,不再收取轉入醫院後的住院起付線。由大醫院轉至家庭病床的也不再另收取家庭病床起付線。緩解居家養老老年人行動不便的實際困難,進一步減輕個人負擔。

六、醫療機構轉診轉院報銷更加便民惠民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時,因病情需要,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轉診轉院的,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醫保均按規定予以報銷。而且轉院不受個人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限制,只要是本市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都可以報銷。

門診就醫時需轉診的,由醫師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院)單》,在轉診期限內轉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均按規定納入報銷。

住院期間需轉診的,由主管醫師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院)單》,轉出後24小時內辦理入院手續的,醫療費用按連續住院計算,在一個結算週期內轉入醫院不再收取起付線。

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 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

嚴重疾病的範圍,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準,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專案和乙類目錄的藥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瞭解國家出臺的醫療保險政策對日常生活有重大的指導意義,雖然國家對醫療保險進行統籌管理,但是每個省根據本省市的工資標準和消費水平,其確定的醫保繳費和報銷水平也是不一樣的,應根據繳費所在地的政策為準。其次,醫療保險有一定的繳費年限,只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才能有終身享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