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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補繳年齡上限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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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補繳年齡上限有規定嗎?

社會保障是關係到民生的重要議題,國家規定社保需要連續繳納15年以上才可領取,中間斷保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之前繳納的有的地區就不計入年限了,需要重新開始。那麼在北京社保補繳年齡上限有規定嗎?補繳不存在年齡上限,只有繳納的年限規定。

從2011年7月1日起,外埠戶籍人員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前提下,開始允許在北京市辦理退休手續。需要滿足的兩個條件就是:一是男性滿50週歲,女性滿40週歲以前在北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外埠人員在北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二是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各地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年限累計至少要滿15年。這意味著北京的養老金開始向外埠戶籍人員開啟“懷抱”。但在“利好”的同時,不難看出,兩個年限的限制中,必然會產生一箇中空地帶:對於在北京繳費年限確實滿10年、但整個繳費年限又不滿15年的這部分外埠戶籍人員,就存在著兩難的境遇,到哪裡退休都面臨無法滿足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必要條件。

就此,日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釋出《關於參保人員延長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次明確表態,2014年1月1日起,不足15年者可通過延長繳費社保費的方式以滿足退休的必要條件。外埠參保人員應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提出延長繳費書面申請,並於次月開始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條件,即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之後,由社會保障事務所為其申報辦理退休手續,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管理。

而對於延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外埠參保人員,仍不滿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男滿25年,女滿20年)可自願申請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於符合在北京市延長繳費條件的參保人員,通知中強調,如果因工作需要單位繼續留用,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留用時間及有關事項,報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並將備案後的書面協議在社保經辦機構留存。留用期間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繼續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留用結束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仍不足規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長繳費。

繳費標準

基本養老保險: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市社平或社平的60籂笭焚蝗蒔豪鋒通福坤%為基數,按20%比例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以上年市社平70%為基數,按7%比例繳納。

社會保障對於我們來說還是很重要的,退休後沒有生活來源是非常令人恐慌的事情,所以不管在哪個地區,社會保險都是可以補繳的,不存在到了幾歲之後就不可以補繳的說法,就是需要繳納滿15年才可領取,可以一次性補繳的,但我國社會保障仍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