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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

居住證 閱讀(3.22W)
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

一、 如何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明?

流動人口應當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臨時居住證辦理程式:

1、流動人口先配合協管員進行資訊預採集,然後憑《辦證通知》、攜帶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到受理點辦理申領手續。

2、流動人口上交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工作人員核對材料是否齊全無誤。對材料不齊全的或有錯誤的,應當告知流動人口,待流動人口補齊材料後再予以辦理。

3、流動人口到指定地點補充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拍照、繳費、領證。

下列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一)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二)已在醫院辦理住院登記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機構或者培訓機構學習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居住時間在三十日以下的。

二、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回執和居住證的關係

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因此,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的回執和居住證不產生必然聯絡,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不再當場受理居住證,需辦理居住登記後居住滿半年並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才可以申辦居住證。

對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給居住證。

居住登記的依據以公安機關警綜系統的登記情況為準,社保、營業執照或單位證明、購房合同等不能替代系統的登記。

辦理居住證過程中遇有問題,可諮詢當地公安部門,也可諮詢市公安局。

對於流動人員居住證明的具體辦理程式,是需要基於上述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在辦理時還需要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如果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辦理的條件,那麼公安機關是無法辦理流動人口的居住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