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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女方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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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女方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女方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女方的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存續期間

夫妻財產關係派生於夫妻人身關係,只有男女雙方依法具有夫妻關係,相互間才能產生相應的共同財產關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以夫妻人身關係的成立為依據,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

1.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

婚姻關係的締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發生的首要條件。所謂婚姻關係的締結是指意欲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並予以登記而產生的法律事實。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事實概念,因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產生應從結婚登記領得結婚證即為開始,而不以實際同居生活來計算。 婚姻關係一經締結,男女雙方就發生了合法的夫妻身份關係,也就具備了發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的首要條件。

但是,僅有婚姻關係締結的法律事實並不一定就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還必須有另一種法律事實的存在,即締結婚姻關係的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沒有約定其全部財產實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產生的另一必備要件。約定財產製為夫妻以契約形式決定夫妻財產歸屬關係的制度,是法定財產製的必要補充。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後採取約定財產製,那麼,夫妻間的財產歸屬就會出現兩類情況,若夫妻雙方只將其部分財產或某項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這種情況下沒有進行約定的財產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但是,若夫妻雙方將其全部財產約定為分別所有,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明確合法的,它就優先於法定財產製的效力, 所以,在該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調整,也就不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關係。

2. 共同財產關係的終止

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派生於夫妻身份關係的重要法律關係,若婚姻關係消滅,則夫妻共同財產關係即行終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的原因事實包括離婚和夫妻一方死亡。

(1)離婚。婚姻關係因離婚而解銷,夫妻財產關係也應隨之消滅。離婚是指配偶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使得完全有效的婚姻因嗣後的事由而消滅的一種行為,因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必須為法律所認可並通過法定的程式才能發生效力。

(2)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雙方同時死亡。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死亡,婚姻關係消滅,導致夫妻財產關係終止。民事法律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產生同樣的法律後果。在死亡的時間確定上,自然死亡以死亡證明開具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則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發生效力的時間為準。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同時死亡,也同樣產生婚姻關係消滅和夫妻共同財產關係終止的法律後果。

夫妻間的婚後共同財產指的是在結婚後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如工資、投資收益、繼承財產等等,雙方都有平等處理的權利,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可以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