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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辭退老員工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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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營企業辭退老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私營企業辭退老員工補償標準

私營企業辭退老員工補償標準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企業主動辭退員工需要按情況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若企業無故辭退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此時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公司辭退老員工,是否需要支付補償或者賠償金,還是要看實際公司是因為什麼原因辭退員工。在一些情況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補償或賠償。但是有些情況下卻需要支付,實際也要根據情況,才能確定是支付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況之下有經濟補償金?

只有解除勞動合同時才支付補償金。而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則不用支付補償金。而新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於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是員工不願意續簽的。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新法與現行法規相比,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有了突破。高薪勞動者補償標準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而對一般勞動者則按實際工資補償,且無十二年的限制。這體現了對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不管是私營的企業還是國營的企業,如果此對老員工的話,都是需要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補償,甚至是賠償的具體是屬於哪一種情況,還有就是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都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通常勞動者本人不存在過錯情況下都是需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