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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加班費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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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加班費怎麼算?

加班很多人都是排斥的。法定的工作時間是一天八個小時,如果還要加班,很多人都會覺得很疲憊,所以很多人都是不希望加班的,我國法律依定,加班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的,就是所謂的加班費。那麼勞動法的加班費怎麼算,小編給大家解釋一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國家規定加班

應按小時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補休。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150%支付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時的,應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20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4小時的,應按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小時工資標準300%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每天加班4個小時怎麼辦?

全年無休每天加班4小時,即使依法支付加班費,由用人單位也違法,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的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如果說是正常的工作時間我們經常說的工作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平時工資標準的150%,如果說是特殊的節日比如節假日,那麼相應的加班費應該是平時的三倍。還有如果一般公務員等職工,週六日有休息時間加班的,按照原來標準的兩倍。